2024年秋,山东某建筑承包商赵刚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案情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:赵刚以一张载明“借款50万元”的借条起诉昔日合伙人孙强,要求其偿还本息。诉讼过程中,孙强报案称借条系赵刚伪造,双方实际不存在借贷关系,而是因工程结算产生争议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赵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,建议量刑1-2年。辩护律师李然会见时,赵刚情绪激动:“那笔钱是孙强欠我的工程款,我只是不懂法律才写成借条,怎么就成了虚假诉讼?”
事实重构:从“单一证据”到“完整事实链”
李然团队首先将工作重点放在借条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上。他们调取了赵刚与孙强2022年合作的工程合同、施工日志和财务往来记录,发现双方确实存在未结算的工程款纠纷。其中,工程验收单显示孙强应支付赵刚劳务款48万元,与借条金额高度吻合;赵刚的手机备忘录里,还保存着2023年与孙强协商结算的聊天草稿,明确提到“48万工程款转为借款”。更关键的是,孙强在另一起关联案件的庭审中,曾承认“与赵刚存在工程欠款争议”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307条之一,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”。李然意识到,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“法律关系误判”与“事实捏造”。她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工程合同、验收单等12份证据,主张赵刚的行为系对工程款债权的不当法律表达,而非凭空捏造借贷事实,主观上无“骗取法院裁判”的故意。
法律博弈:界定“诉讼技巧”与“刑事犯罪”
审查起诉阶段,控辩双方围绕“民事纠纷中的法律关系选择是否构成虚假诉讼”展开辩论。检察机关认为,赵刚明知双方系工程款纠纷,却以借贷关系起诉,属于“捏造事实”。李然则提出,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认知偏差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常见情形,只要基础债权债务真实存在,就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。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强调“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需以‘无中生有’捏造事实为前提”。
为增强辩护效果,李然申请调取了赵刚的民事诉讼案卷,发现其在庭审中如实陈述了款项来源系工程款,未刻意隐瞒事实;同时,她邀请法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,论证“债权凭证形式瑕疵不必然构成虚假诉讼”。这些材料进一步佐证了赵刚主观上的无恶意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数据显示,在涉民事纠纷的虚假诉讼案件中,因当事人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“错误诉讼”占比达34%,此类案件多数因缺乏主观恶意未被认定为犯罪。这提醒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需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边界,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。
矛盾化解:从“法庭对抗”到“实质解决”
李然深知,案件的根本解决在于化解双方的工程款争议。她主动联系孙强及其律师,组织双方进行调解。起初孙强态度强硬,但在看到完整的工程结算证据后,终于同意协商。最终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:孙强分期支付赵刚工程款45万元,赵刚撤回民事诉讼,双方就本案互不追究责任。
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及和解情况,认为赵刚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案件结束后,赵刚专门咨询了工程合同法律知识,感慨道:“以后再遇到纠纷,一定先找律师问清楚,不能再因为不懂法惹麻烦。”
这起案件的辩护实践,展现了刑事辩护在化解民事纠纷与刑事风险交叉案件中的独特价值。当当事人因法律认知偏差陷入刑事指控时,辩护律师不仅要精准运用法律条文辨析罪与非罪,更要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实质矛盾,通过调解和解实现“案结事了”。这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护方式,正是刑事辩护维护司法公正、化解社会矛盾的生动体现。


